福利金


        台北市中藥製造業職業工會 會員福利互助金辦法
 

一、目的:
為加強關懷會員生活,協助解決會員急難,積極增進共同福利,激揚會員互助美德,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,特制訂本辦法。

二、依據:
依據本會章程規定辦理。

三、對象:
凡屬本會會員,確實履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員義務者,其所發生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

四、範圍:
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範圍如下:
(一)會員逝世遺族之撫卹。
(二)會員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。
(三)會員傷病殘廢之救濟。
(四)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。
(五)會員結婚之祝賀。
(六)會員遭遇非本條一至五項範圍之特殊事故之互助。
(七)有益全體會員福祉,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專案支出項目。


五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
(一)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,以死亡之日計算,入會滿十五年以上,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五千元,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四千元,滿五年未滿十年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三千元,入會五年以下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二千元。
(二)會員逝世無直系親屬者,致贈奠儀新台幣二千元,並協助料理喪葬事宜。
(三)會員因傷病成殘,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,於退會時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至壹萬元。
(四)會員遭遇重傷,連續住院治療半年以上,因無工作收入,致其家屬生活陷於困境,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調查屬實者,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。
(五)會員直系親屬逝世者,致贈奠儀新台幣一千元。
(六)會員入會三個月以上因傷病住院第四日起,致贈慰問金一千元(一年僅限一次)。
(七)會員結婚其入會年資滿一年以上者,致贈祝賀禮儀一千元

六、互助金之申請、審查、核發:
(一) 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,逾期慨不受理。但申請結婚祝賀金時,當事人應於結婚日前將結婚喜柬寄送本會。若以「登記結婚」方式,申請結婚祝賀金時,以登記結婚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(戶籍謄本) 提出申請,逾期慨不受理。 
(二)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件後,承辦人員應把握時效,確實依本辦法規定之給付範圍及給付標準發給,或提請福利委員會討論決議後發給。
(三)凡核定之申請案件,均應彙報福利委員會追認,並專帳列冊備查。

七、互助金之來源、管理、會計:
(一)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,由年度經費編列福利互助金撥付。
(二)本互助金,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支外,不得移作他用。
(三)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,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,應按月將收支情形予以結算,提報福利委員會審核後,送理事會同意。並於年度終了時將全年互助金給付情形及收支結算書,提送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

八、施行準則:
(一)本辦法規定事項,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不得變更或增減。
(二)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