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章程


台北市中藥製造業職業工會 章程

 
74年9月20日 訂定
77年1月16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78年1月20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83年3月5日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86年3月8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89年10月28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91年4月25日第五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97年2月25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100年4月16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101年3月28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

 
 第二章   任  務
 

第 五 條    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。

 

 第三章   會  員
 

第 六 條    
凡在本市從事中藥藥物事項,包括中草藥藥材採擷、揀選、分類、包裝、調理、研磨、炮、炙、煨、炒、度、水飛、伏火、鎊、曝、露、煉、煅、切、壓、運送等工作性質之勞工,均有加入本會之權利。
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。
 

第 七 條    
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入會者須從事中草藥相關工作或具有中草藥之專業知識及技能者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會會員。
如會員係以本會為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者,需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勞工保險局通過資格審核後,自核保日起,方為本會會員,並發給會員證。
 

第 八 條    
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1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 

第 九 條    
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同出會。
 

第 十 條    
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 

第十一條    會員除名或出會,應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會員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 
第十二條    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 

第十三條    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、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 
 第四章   組織與職權
 

第十四條    
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候補理事五人,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二人。
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。
 

第十五條    
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五人。常務理事由理事中互選,以「無記名連記法」選任之。
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中互選,以「無記名單記法」選任之。
理事長綜理日常會務。對外代表工會,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,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選任之。
 

第十六條    
監事會置監事五人,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常務監事即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常務監事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 

第十七條    
監事會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 

第十八條    
本會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,每一任任期四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如理事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事、監事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 

第十九條    
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秘書一人,組長、幹事各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。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其聘任及解聘應提理事會會議決定之。
 

第二十條    
本會設組訓、福利、總務三組,由理事長指揮會務人員執行其工作,另得視業務需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理事會同。
 

第廿一條    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,但為推動會務得支領出席、出差、交通(車馬)費等。
 
第廿二條    
會理事長得聘請會務、法律顧問及名譽理事長,提請理事會通過,但均為無給職。
名譽理事長以曾經擔任本會理事長連續兩任榮退,不再參選本會理事、監事職務者為限。
 

第廿三條    
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 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本會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算決算,聽取並審查理事會、監事會之工作報告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,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 

第廿四條    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算決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 

第廿五條   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 
 第五章   會  議
 

第廿六條    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 

第廿七條    
本會理事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,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開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,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
本會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,準用前三項規定。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 
理事會開會時,應邀常務監事(監事會召集人)列席;監事會開會時,應邀理事長列席。
 

第廿八條    
本會理事、監事均應親自分別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 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序遞補。
 

第廿九條    
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其他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,不得議決。如有需特別決議者,依其規定行之。
 

 第六章   經  費
 

第三十條    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。
二、經常會費。
三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四、舉辦事業之利益。
五、委託收入。
六、募款。
七、政府補助。
八、其他收入。
依工會法規定,會員入會費,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。入會費每人1,000元,於入會時繳納之。
依工會法規定,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。

經常會費依投保薪資分為三級:
1. 會員勞保投保薪資25,000(含)元以下,經常會費每人每月125元。
2. 會員勞保投保薪資35,000(含)元以下,經常會費每人每月175元。
3. 會員勞保投保薪資45,000(含)元以下,經常會費每人每月225元。

會員未參加勞保者,經常會費每人每月125元。
福利金每人每月45元。會所捐每人500元,於入會時繳納之。
經常會費、福利金、團保費或其他由政府委託代辦收取之勞保費、健保費,得一次收取(代收)三個月或六個月。
第一項基金與募款之募集,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 

第卅一條    
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如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。
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提監事會稽核。
 

第卅二條    
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 

第卅三條    
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 

第卅四條

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 

 第七章   會員之停權、復權與除名
 

第卅五條    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或其他不法情事,以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,依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勸告、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本章程稱勸告、警告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。如經勸告、警告仍拒不接受,經理事會議決議,提會員代表大會為停權或除名之處分。
 

第卅六條    
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 

 第八章   附  則
 

第三七條    
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。
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 

第卅八條    
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